想了解香港上市公司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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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上班人 » 週日 4月 13日, 2014年 3:49 pm

想了解香港上市公司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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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3日, 2013年 1:57 pm

Re: 想了解香港上市公司相關法律問題~~~

文章會計妹 AccGirl » 週日 4月 13日, 2014年 6:07 pm

香港上市公司相關法律問題

一、香港上市公司資產購買的相關規定
香港《上市規則》14.49:“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召開股東大會不能以股東書面批准代替。本交易所將要求任何在有關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東及其連絡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有關議決事項時放棄表決權。”
香港《公司條例》15.:“在任何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非由下列的人要求(在宣佈舉手表決的結果之時或之前)以投票方式表決,則不在此限)
(a) 主席;或
(b) 最少2名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成員;或
(c) 占全體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成員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之一,並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
除非有人如此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否則主席宣佈有關的決議,已獲舉手表決通過或一致通過,或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且在載有公司議事程式紀錄的簿冊內亦登載相應的記項,即為有關事實的確證,而無須證明該項決議所得的贊成票或反對票的數目或比例。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予撤回。
香港《上市規則》14.46:“任何股東如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本交易所會要求該股東及其連絡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有關議決事項時放棄表決權。本交易所也不會接受股東以書面方式批准該宗交易。”

二、香港上市公司發行CB相關規定
香港《上市規則》第二十八章 債務證券
可轉換債務證券
28.01 所有可轉換債務證券,于發行前必須獲得本交易所批准,而發行人應就有關的適用規定儘早諮詢本交易所。
28.02 所有可轉換發行人或與發行人同集團的公司將尋求上市的新股本證券或已發行證券的可轉換債務證券,必須符合適用於正尋求上市的債務證券的規定,以及適用於與該等可轉換債務證券有關的指定股本證券的規定。如各種規定有任何矛盾或出入,則以適用於該等股本證券的規定為准。
28.03 如申請可轉換股本證券的可轉換債務證券上市,則該等股本證券須為(或同時將會成為):
(1) 一類上市股本證券;或
(2) 在本交易所承認的另一個受適當管制及正常運作的公開證券市場上市或買賣的一類股本證券。惟本交易所會在其它情況下批准可轉換債務證券上市,只要其確信持有人獲提供所需的資料,可藉以評估與該等可轉換債務證券有關的指定股本證券的價值。本規則不適用於國家機構或超國家機構發行的可轉換債務證券。
28.04 如申請可轉換股本證券以外的資產的可轉換債務證券上市,則本交易所必須確信持有人獲提供所需的資料,可藉以評估與該等可轉換債務證券有關的其它資產的價值。本規則不適用於國家機構或超國家機構發行的可轉換債務證券。
28.05 可轉換債務證券的條款于發行後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本交易所批准,惟若有關更改乃按照該等可轉換債務證券的現行條款而自動生效則當別論。
28.06 附錄一C部第19至31段載有與發行可轉換債務證券有關的上市檔內容的附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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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妹 Acc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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