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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貴卿sanma » 週三 10月 2日, 2013年 11:40 am
由 會計妹 AccGirl » 週日 10月 13日, 2013年 10:01 am
由 莫樂樂 » 週日 10月 27日, 2013年 11:14 am
會計妹 AccGirl 寫:與現有的機制相同,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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