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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額靠停 » 週一 9月 9日, 2013年 10:02 am
由 會計妹 AccGirl » 週三 9月 11日, 2013年 5:52 pm
由 中土人士 » 週日 9月 15日, 2013年 12:55 pm
會計妹 AccGirl 寫: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他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為理由,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購買該住宅物業,他必須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人士簽署買賣協議,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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