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妹 AccGirl 寫:就《公司條例》第 291AA 條撤銷公司註冊的申請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稅務局局長按《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B 條,應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第 291AA 條有權提出申請將一間私人公司註冊撤銷的人之要求,可發出書面通知不反對撤銷該公司的註冊。
申請人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付上授權書) 或該公司的提名人(付上提名書)
申請程式如下:
申請人需向稅務局局長提交以下文件: -
已填妥的申請表;
及 申請費用 $270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該費用將不獲退還。
申請方法可以郵遞方式或親身遞交。
郵遞方式 :申請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 $270 的支票,抬頭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背面寫上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及聯絡電話),一併郵寄往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132 號稅務局局長收,已收訖的繳款單將於 14 天內發出。
親身遞交 :申請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 $270 的支票,抬頭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背面寫上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及聯絡電話),一併交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 號稅務大樓 1 樓信件及表格收發櫃位元。
已收訖的繳款單將於 14 天內發出。
若申請人欲盡快取回收據,則需把申請表交回稅務大樓 11 樓撤銷註冊組,申請人將於翌日獲發給繳款單以繳付費用。本局將在有關費用已清繳後才會開始處理該申請。
然後,通知書將會於申請人在呈交有效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費用後的 21 個工作天內發出。
若公司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則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局長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後,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
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
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公司將不會開始 / 重新營業;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公司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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