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咁點算啊?
發表於 : 週二 7月 30日, 2013年 9:39 am
如果納稅人有財務困難而唔能夠及時繳納稅款,咁應該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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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妹 AccGirl 寫:如果納稅人財政上出現極大困難而不能按時交稅,他們可以聯絡追討欠稅組 [Collection Enforcement Section] 申請分期繳付稅款。但任何在繳稅限期當日未清繳的稅款都會被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而在繳稅限期日六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總額【包括稅款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則會再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在稅務局批出申請前,納稅人可暫時按照他的分期繳稅建議,先行繳款。
除特殊情況外,稅務局不會批准長還款期的分期繳稅申請。就算有關分期繳稅安排獲批准,稅務局仍會向法院提出欠稅訴訟,欠稅人須就判定債項繳付法庭費用及利息。該利息由訴訟開始日期起計算,直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為止。〔現時之年利率為 8.000% 〕
在作出申請時,納稅人須提交下列資料 :
(一) 所有最近 3 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銀行或財務機構已核准的信貸資料(如適用)影印本,
(二) 一份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3個月的財政狀況,
(三) 所經營業務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如適用),
(四) 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及
(五) 日間聯絡電話。
稅務局會對過期未繳稅款,採取追討行動,此舉或會對納稅人引起不便。因此,納稅人應於繳稅日期前盡早作出有關分期繳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