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利潤在香港的稅務問題
發表於 : 週一 1月 27日, 2014年 8:34 pm
製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製造貨品的地點。售賣於香港製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倘若貨品的製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製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製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製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製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製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製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製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採取一個務實的做法,准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製造商在內地製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製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製造商將製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並根據雙方並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製造商在製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製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製造商所進行。因此,該製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製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
就製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製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製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製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製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採取一個務實的做法,准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製造商在內地製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製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製造商將製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並根據雙方並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製造商在製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製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製造商所進行。因此,該製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製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