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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

文章發表於 : 週一 9月 9日, 2013年 10:02 am
額靠停
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 :?:

Re: 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納以新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9月 11日, 2013年 5:52 pm
會計妹 AccGirl
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他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為理由,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購買該住宅物業,他必須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人士簽署買賣協議,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Re: 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納以新

文章發表於 : 週日 9月 15日, 2013年 12:55 pm
中土人士
會計妹 AccGirl 寫: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他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為理由,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購買該住宅物業,他必須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人士簽署買賣協議,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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